一、主要用途
本规范规定了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锅筒、炉胆、回燃室、烟管、管板等),应由锅炉制造厂制造并进行强度计算,并需对其结构及制造质量负责。其它受压元件和附件由用户按本规范或供货合同的技术要求自行制造。
本规范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工业用热水锅炉。
二、技术要求
钢材 锅筒(壳)材料应采用符合GB713-1997标准的20g、22g、24g、26Mng、28MnG、15Mo3、15CrMoG、12Cr1MoVG、12Cr2MoWVB、12Cr3MoVSiTiB等钢板。
炉胆材料应采用符合GB713-1997标准的16Mng、19Mng、20Mng、24Mng、26Mng、15CrMng、15CrMoMng等钢板。
回燃室材料应采用符合GB713-1997标准的20Mng钢板。
烟管材料应采用符合GB713-1997标准的20g、22g、24g、26Mng、28MnG等钢板。
管板材料应采用符合GB713-1997标准的20g、22g、24g、26Mng、28MnG等钢板。
锅筒(壳)及炉胆的厚度应不小于表5-1的规定,其它受压元件的厚度应不小于表5-2的规定。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系数取0.85。
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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